鞍山商标申请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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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商标申请怎么办理?

作者:鞍山优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18 08:41:36

商标续展就是延长已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它的申请程序比较简单,只审查主体资格的形式条件,不需要经历实质审查阶段,所以大概6个月就能拿到续展证明证书。

商标续展只是审查主体资格的形式要件,注册证书申请续展后不用进行实质审查阶段,就可以延长商标专用权10年,一般半年时间就可以办下来。而商标重新申请,需要一年的时间。除了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外,还要进行实质审查。所谓实质审查,就是将申请商标与商标库里的商标进行对比,在先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将会被驳回,从而丧失了商标权。

续展商标是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延续商标的使用时间,当企业需要及时的进行商标续展工作,商标续展十分重要,企业千万不要因为不使用就不再续展了,就算是不使用,商标的价值也是企业劳动的成功。

商标续展的好处

1、确保企业商标专用权

如果到期前不申请续展,主管部门就会注销掉商标,持有企业或个人就会丧失专用权。这样的话,就很可能被他人抢注,进而出现滥用打击消费者的认可度。譬如,人大校徽被抢注到41类,可以用于教育、培训等活动。那么,今后就可能出现打着人大经典校徽,却不是官方认定的教育培训机构。

2、避免重新注册的麻烦

在商标局的办理官费中,注册受理费为600元,续展受理费是2000元。再加上,如果是宽展期申请的话,还要缴纳500元的延迟费。所以,就有不少企业出现短时的情况,为了节省费用选择重新注册。但是,大家要知道重新申请远比续展麻烦,材料要求多而且通过率不高。

3、方便打造长期的品牌

企业要想长足发展,建立一个品牌,是必然的步骤。而注册成功的商标,就是品牌宣传推广的载体,对于企业来说相当重要。如果频繁变动商标,不仅会让消费者不知所措,更会打击品牌的知名度。当然,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对商标进行美观调整的除外。

现行商标法没有区分撤销与无效,而且在第5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和第6章商标使用的管理中规定了两种性质不同的注册商标的撤销:第5章第41条第1款的撤销,性质上属于注册绝对无效,商标局应当主动依职权撤销,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而且没有期限限制(准确地说,应当叫宣告注册无效);第2款规定的撤销,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撤销,即注册有瑕疵,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撤销,超过规定的期限,注册的瑕疵将因期限的超过而得到补正,注册确定有效,不能再撤销。

撤销的效力溯及注册之日,被撤销的鞍山商标注册自始无效。第6章第44条和45条的撤销,性质上属于对使用不当或者长期不使用的注册商标的注销。注销与撤销的区别在于,注销不是对商标注册效力的否定,而只是对注册商标长期不使用或者严重违规使用的一种处置,其效力自注销之日起向后发生。修订送审稿继承了现行法的规定。

上述规定既没有区分无效与撤销,又混淆了撤销与注销,在同一部法律中,用同一个词撤销,表达性质完全不同的三种事物、三个概念,给人们学习和理解法律造成困难,也不利于法律的执行。

根据民法原理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有瑕疵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分为无效和可销撤两种。无效指的是民事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绝对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行为。

这种民事行为的特点是:第一,绝对无效,即对任何人都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第二,自始无效,即从行为成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三,当然无效,即不管是否有人主张无效,也不需法院等有关机关宣告,该行为都无效;第四,永远无效,即不能因时间的超过补正其效力。什么样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民事行为在实施时即存在瑕疵,如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存在欺诈、错误、乘人之危等导致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等。

民事行为是否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出来主张,民事行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当事人意思的瑕疵,更需受欺诈、胁迫的当事人自己主张,他人不能代替当事人做判断。所以对这类行为法律并不直接规定无效,而是赋予相对人一定期限内的撤销权,如果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如果相对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则有瑕疵的民事行为因时间的经过而补正了其缺陷,成为确定有效的法律行为。

《商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的撤销事由性质上属于无效行为,因此主管机关可依职权宣告商标注册无效,任何人也可以请求主管机关宣告其无效,而且不受时间限制。第41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撤销事由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可撤销行为,只有受该行为损害的利害关系人才有权提出撤销请求,而且其撤销权受5年期限的限制,5年期满,撤销权消灭,有争议的商标注册确定有效。此次修法应按照民法原理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厘清相关概念,将第41条第1款的撤销改为无效(其中第二句或者是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否应当删除,可以讨论),第2款和第3款仍用撤销,而第44条和45条的撤销应改为注销。

2020年已然来临,作为企业,如果说什么事情是比较重要的话,那毫无疑问注册商标一定占有一席之地。如果没有,那么说明大家对商标的重视还没有很到位。接下来我们就来分析一下,在为什么要注册商标?在为什么要注册商标?

1、便于消费者认牌购物,为创名牌打下基础;

2、鞍山商标注册证是商标获准进入商场销售的凭证;

3、提高产品的知名度,梳理品牌形象;

4、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别人不敢仿冒,否则就可以告其侵权获得经济赔偿。相反若被他人抢先注册,则必然失去自己精心策划苦心经营的市场。

5、为申请驰名商标做准备;

6、有助于打开国际市场;

7、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可对其价格进行评估,可以通过转让,许可或质押来实现其价值。

8、增强顾客对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自2019年实施后,十分多人仍然对公司最低注册比较模糊,有点人或注册公司仍然停留在曾经关于最低注册成本的规则。

那么,咱们如何理解现在最低的规则呢?代办公司从2个方面介绍关于注册成本的最低规则。

一、公司法关于最低注册成本的规则

1、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成本为10万元人民币,且需一次性出资,不能分期出资。

2、有限公司最低注册成本为3万元人民币,注册成本能够分批出资,首期注册成本不低于20%,其他可在2年内到位。

3、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成本为500万元人民币。

新公司法取消了曾经贸易型、效劳型、出产加工型公司的最低注册成本规则。

代办公司提醒需特别注意的是,外资公司最低注册成本规则也能够参照新公司法关于最低成本的要求。

二、职业法规关于最低注册成本的规则

有些职业法规关于从事该职业的公司注册成本有详细的规则,因而,这类公司的最低注册成本需遵从职业法规的规则。

比如,房地产开发公司最低注册成本为500万元人民币;集团公司最低注册成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一级修建施工公司最低注册成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

因此,如果企业所从事的职业有职业法规的规则,其最低注册成本必须根据该规则。

三、外资公司最低注册成本规则

1、一般的外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成本可遵照新公司的规则。

2、有外资职业法规的,的最低注册成本根据该职业法规的规则。例如,外资投资(意义:是未来收益的累积)公司最低注册成本为3000万美元,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最低注册成本500万美元。

咱们在处理公司注册申请时,除了要符合公司法及职业法规关于最低注册成本的规则及要求,还要根据本身实际需要,断定合理的注册成本。比如,参加投标的公司,一般对该企业的要求是注册成本最低到达100万元人民币,方可有资格参加投标。

在公司注册完成后,公司的注册成本不是原封不动的。在公司实际运营办理中,能够根据需要,增加或最大化减少公司注册成本。

关于初度创业的个人来说,能够将注册成本设定小些,以下降创业成本,但需符合公司最低注册成本规则。待以后公司发展壮大了,再增加注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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